金融消费者(查询人)在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取款业务后,对现金真伪存在异议,经金融机构进行真伪识别确认是假币的,查询人可向办理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网点(查询受理单位)提出冠字号码查询业务申请,以确认假币是否由该金融机构网点付出。
查询人应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含取款当日),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台胞证或护照等)、假币实物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款业务的证明资料(银行卡、存折、取款凭证等),到查询受理单位填写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申请查询。
查询人如委托第三方代理查询,代理查询人除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有效合法证件。
对于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单位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应提前告知查询人。对于提供证明材料不完备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单位应当面告知查询人补齐相关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查询申请。
查询申请超过申请时效,查询受理单位不予受理查询申请。
查询受理单位接受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的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截止日前,向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反馈查询结果。查询受理单位应就查询结果填制《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一式两联,查询人签字确认后,第一联查询受理单位存档备查,第二联交查询人。
根据冠字号码查询结果判定为金融机构付出假币,有假币实物的,应由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全额赔付;假币已被收缴或没收的,金融机构应收回《假币收缴凭证》或《假币没收收据》,并予以全额赔付。
根据查询结果判定为非金融机构付出的现金或查询人对首次查询结果有异议的,查询受理单位应告知查询人在接到查询结果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持查询结果通知书和相关资料向查询受理单位的上级行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再查询受理单位)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再查询申请表》,申请再查询。
再查询受理单位收到查询人提交的书面再查询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与处理工作。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向查询人说明原因。再查询结果应通过查询结果通知书告知查询人。